《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解读
http://www.scol.com.cn(2017-6-14 17:28:43)      编辑:周念慈

   解读25

关键词:建立完善职业病防治体系

【原文】

   将职业病防治纳入各级政府民生工程及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体系,制定职业病防治中长期规划,实施职业健康促进计划。加快职业病危害严重企业技术改造、转型升级和淘汰退出,加强高危粉尘、高毒物品等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健全职业健康监管支撑保障体系,加强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和职业健康体检机构建设,强化职业病危害基础研究、预防控制、诊断鉴定、综合治疗能力。完善相关规定,扩大职业病患者救治范围,将职业病失能人员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对符合条件的职业病患者落实医疗与生活救助措施。加强企业职业健康监管执法,督促落实职业病危害告知、日常监测、定期报告、防护保障和职业健康体检等制度措施,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导读】

  职业病防治工作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身心健康,是重大的民生问题。本条重点从加强政府主导、强化源头治理、完善支撑保障体系建设以及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四个方面对建立完善职业病防治体系提出了要求。

  1.将职业病防治纳入民生工程和安全生产考核体系。近年来,我国的职业健康监管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是总体发展不平衡,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职业病导致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2011年以来,先后发生了甘肃古浪、江西修水等职业病群体性事件,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近年来,每年新报告职业病病例近3万例,尘肺病和职业性化学中毒占全部职业病的90%以上;传统职业病危害依然严重,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不断出现;劳动用工制度发生深刻变革,农民工、劳动派遣人员等工人流动性强,职业病危害较为严重。职业病防治是一项长期性的基础工作,要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各级政府民生工程及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体系,制定中长期规划,实施职业健康促进计划,形成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全面参与和社会广泛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格局,全面提升职业病防治工作整体水平。地方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完善相关规定,扩大职业病患者救治范围,将职业病失能人员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对符合条件的职业病患者落实医疗与生活救助措施。

  2.强化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我国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广泛。从传统工业到第三产业及新兴产业,矿山、冶金、建材、医药、化工等30多个行业领域存在450余种职业病危害因素,其中纳入目录的职业病有10大类132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群数以亿计。因此,必须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从源头治理入手,强化职业健康工作。一是加强职业病源头治理和前期预防,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治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的淘汰、限制名录管理制度,引导职业病危害较严重的企业主动进行工艺改造和转型升级,淘汰落后产能,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开展矿山、有色、冶金、建材等职业病危害严重用人单位的技术和工艺改造、设备更新和材料替代以及关闭退出等专项治理活动。二是开展中小微型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治理帮扶行动,努力消除中小微型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设立中小微型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公益性指导与援助平台,建立中小微型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治理活动专项资金制度。三是在做好传统职业病源头治理的同时,还要按照职业健康实际需求,加强新的职业病危害的识别、评价与控制,切实保护广大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3.健全职业健康监管支撑保障体系。我国已经初步形成职业健康监督与技术服务网络,但职业病危害治理工作基础仍然薄弱。目前,国家、省、市、县四级职业健康技术支撑体系特别是地市和县区级支撑体系尚未完全建立。职业健康技术服务力量严重不足。目前,全国仅有各类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1180余家,且有近半数以上是卫生系统的疾病控制中心,据估算,我国约有1200万个企业存在职业病危害,现有的机构无法满足数量庞大的企业职业健康技术服务需求。职业健康科技创新、技术研发和应用能力不足,有利于减少或消除职业病危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发和推广应用远不能适应当前职业健康工作的需要。因此,必须强化职业健康监管支撑保障体系建设:一是加强职业病诊断、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和体系建设。合理确定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布局、规模、功能、数量,鼓励具备条件的行业、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病诊断、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诊疗行为,提高治疗技术水平。二是完善保障救助措施。大力推进《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贯彻落实,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在高危行业推行平等协商和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完善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研究设立尘肺病防治基金,逐步形成政府救助与社会关爱相结合的工作格局。三是强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支撑作用。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能力建设,支持社会性技术服务机构发展,合理设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服务区域,加强基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质量控制、职业卫生专家队伍的建设与管理,推动在大专院校设置职业卫生、职业医学、放射卫生等专业。

  4.强化落实企业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企业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监管执法是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直接有效手段。目前我国职业病危害较为严重,企业未按要求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健康培训等措施落实不力,加上劳动者自身防护意识淡薄,造成职业病高发多发。因此,必须落实强化企业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一是建立用人单位自主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活动的工作机制,推动实施全国统一的职业病危害严重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制度。二是强化用人单位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落实职业卫生管理责任制,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按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规范职业病危害告知、警示标识设置和个体防护用品配备。三是依法组织开展职业健康检查,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四是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多、危害程度重的用人单位应设置职业卫生管理部门,配备职业卫生专业医师或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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