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解读
http://www.scol.com.cn(2017-6-14 17:34:16)      编辑:周念慈

   解读18

关键词:健全监管执法保障体系

【原文】

  制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规划,明确监管执法装备及现场执法和应急救援用车配备标准,加强监管执法技术支撑体系建设,保障监管执法需要。建立完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全额保障范围。加强监管执法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确保规范高效监管执法。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制度,激励保证监管执法人员忠于职守、履职尽责。严格监管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定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录用标准,提高专业监管执法人员比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凡进必考、入职培训、持证上岗和定期轮训制度。统一安全生产执法标志标识和制式服装。

【导读】

  我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制建立时间较短,缺编制、缺人员、缺经费、缺装备等问题较为突出,对监管执法工作的影响较大。本条重点从车辆装备、经费、制度、人员四个方面健全监管执法保障体系。

  1.加强监管执法车辆装备保障。《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要求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改善调查取证等执法装备,保障基层执法和应急救援用车。但在执行过程中,一些地区并没有完全落实到位。面对数量多、分布广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量巨大。事故的突发性、应急救援的时效性客观上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管执法装备保障。一是研究制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规划,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人员、经费、用房、车辆、装备等配备标准,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企业数量、安全基础相适应的保障机制。二是加强检验检测、调查取证、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加快形成与监督检查、取证听证、调查处理等执法全过程相配套的技术支撑能力,基层执法人员要配备使用便携式移动执法终端,确保监管执法工作需要。三是统一安全生产执法标志标识和制式服装,做到着装整齐、规范,提升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形象,提高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建立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提出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健全完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监管执法经费列入同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全额保障监管执法部门的人员经费、办公经费、业务装备经费和基础设施建设经费等,确保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正常开展工作。

  3.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履职制度。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对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责任边界缺乏明确规定,在事故调查处理中,往往出现基层安监干部“不去检查是失职,去检查了是渎职”而被追究责任的情况,基层反映比较强烈,直接影响了安全监管监察队伍的积极性和稳定性。例如有的地方县级安全监管局自2002年以来已有近半数的工作人员受到处分,还有的曾出现26名安监干部提出集体辞职“回家种田”的情况。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从排除阻力干扰、规范考评考核和责任追究、加强人身安全保护、落实职业保障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进一步严密了司法人员依法履职的制度保障。《意见》借鉴其他行业领域经验,结合有关地区的探索实践,提出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制度,对监管执法责任边界、履职内容、追责条件等予以明确规定,激励广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忠于职守、履职尽责、敢于担当、严格执法。

  4.加强监管执法人员管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目前,我国一些基层市县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的专业化水平偏低,尤其是化工、矿山等相关专业人员缺乏,整体素质不高。发达国家对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有很高的要求,例如美国矿山安全监察人员必须具有5年以上矿山工作经验、接受国家职业安全健康学院培训、再实习1年后方可上岗执法。对此,我国应加以学习借鉴,加强监管执法人员管理。一是严格执法人员资格管理,要制定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录用标准,必须取得相关专业学历,具有一定工作经验才能录用为监管执法人员,逐步提高专业监管执法人员比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3年内实现专业监管人员配比不低于75%。二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凡进必考、入职培训、持证上岗和定期轮训制度,具体包括新进人员考试录用制度、入职前的脱产培训制度、执法人员考试和持证上岗制度及上岗后的定期轮训制度等,对监管执法人员录用、入职、上岗、晋职等关键环节和长期培训教育进行严格管理,提高安全监管执法人员业务水平,满足专业化监管执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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