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解读
http://www.scol.com.cn(2017-6-14 17:35:44)      编辑:周念慈

   解读16

关键词:规范监管执法行为

【原文】

  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制度,明确每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主体,制定实施执法计划,完善执法程序规定,依法严格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协调配合,完善安全生产违法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与协查机制。对违法行为当事人拒不执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决定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依法申请司法机关强制执行。完善司法机关参与事故调查机制,严肃查处违法犯罪行为。研究建立安全生产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导读】

  加强监管执法是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减少违法违规行为的重要手段。习近平总 书记讲话多次强调要加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力度,做到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本条着重建立完善监管执法、行刑衔接和司法参与三项机制。

   1.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制。当前我国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仍然存在责任不明确、制度不完善、程序不规范、计划不科学等问题。对此,必须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制,加强监管执法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一是要按照网格化管理的思路,依法依规明确每个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主体,科学划分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及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权限,切实落实监管执法责任制度,做到管行业必须管安全,消除监管盲区。二是要研究起草安全生产监管检查执法相关办法,科学制定实施执法计划,明确执法主体、方式、程序、频次,细化“双随机”抽查、定期检查、专项检查、联合检查、专家检查、暗查暗访、互检互查等检查方式,规范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行为,提高执法实效。三是要完善执法程序规定,编制推行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手册,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程序,统一执法文书,提高监管执法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水平。

   2.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及案件移送制度。但是从目前安全生产领域“两法”(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的情况看,制度还不够健全、机制还不够完善,有的案件线索该移送的没有移送,有的案件移送接收不畅,有的接收了案件但是迟迟不审判,难以发挥法律的惩戒警示作用。例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对案件的移交时间和相关证据材料要求不一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事故调查取证的方法与标准与公安部门不一致,很多证据公安部门无法使用,需要重新调查取证,影响了相关人员责任追究的时效。对此,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与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加强协调配合,完善安全生产违法线索通报、案件移送、受理立案与协助调查等工作机制。包括统一安全生产行刑衔接的移送标准,理顺案件移送的基本流程,提高行政执法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建立相关信息共享交流机制等,防止出现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3.完善司法参与机制。目前,客观上存在对危害安全生产秩序的刑事犯罪打击不力、处罚偏低、以经济处罚代替责任追究、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以缓刑代替实刑等问题。有些企业拒不执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决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申请强制执行后,有的司法机关不予受理或不执行,损害了行政执法和司法公信力。对此,必须完善司法参与相关机制。一是对违法行为当事人拒不执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决定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依法申请司法机关强制执行,司法机关应积极配合,及时受理并执行。必要时可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二是完善司法机关参与事故调查机制,对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调查组应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在事故调查中的作用,严肃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有条件地区的法院、检察院可以设立安全生产审判庭、检察室,专门受理、查办和审判安全生产案件。三是研究建立安全生产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公益诉讼是指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法律规定的特定机关和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按照提起诉讼的主体,公益诉讼可以划分为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中央生态文明建设改革意见中提出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考虑到安全生产工作的公益性和重要性,应当借鉴环境公益诉讼的经验做法,研究建立安全生产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对涉及公众利益的安全生产问题,可分别由社会组织和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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