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解读
http://www.scol.com.cn(2017-6-14 17:40:08)      编辑:周念慈

   解读(10)

关键词:改革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监察体制

【原文】

  依托国家煤矿安全监察体制,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优化安全监察机构布局,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移交给地方政府承担。着重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和力量建设,明确和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及生产、储存、使用、销售、运输、废弃处置等环节的法定安全监管责任,建立有力的协调联动机制,消除监管空白。完善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机制,实行政企分开。理顺民航、铁路、电力等行业跨区域监管体制,明确行业监管、区域监管与地方监管职责。

【导读】

  针对部分行业领域安全监管监察体制不健全、存在职能交叉或监管漏洞等问题,本条对矿山、危险化学品、海洋石油以及民航、铁路、电力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监察体制改革作出安排部署。

  1.改革矿山安全监管监察体制。1999年我国建立了垂直管理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为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发挥了重要作用,煤矿事故死亡人数由2000年的5700多人下降到2015年的598人。同时,小煤矿大量关闭,全国煤矿数量由2000年的8万多处减少到目前不足1万处。另一方面,非煤矿山实行属地监管。全国目前有7万多处非煤矿山,2015年事故死亡人数为573人,但监管力量较为薄弱。依托国家煤矿安全监察体制,可以发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专业队伍(现在煤监系统有27个省级煤监机构,76个煤监分局,编制2700多个,实有2600余人)的优势,将与煤矿开采技术工艺类似的非煤矿山纳入国家监察范畴,建立事权明晰、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矿山安全与健康监察体制,实行煤矿与非煤矿山一体化监察执法,有利于提升矿山尤其是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水平。具体到各个地区,由于矿山数量与分布情况各不相同,地区间监察力量分布也有较大差异。有必要对目前的监察机构进行调整,根据各地区矿山数量、分布、产能、交通、灾害及安全管理水平等情况,优化省局和分局布局,调整执法力量,重点充实监察分局的一线执法人员,与辖区内监察执法任务相适应。可在部分地区先行试点,成熟后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此外,目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承担部分煤矿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而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缺少相应的行政许可权,不利于发挥地方监管积极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认定等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移交给地方政府,一方面可以把重点放在对地方政府监督检查和对煤矿企业的监察执法上,另一方面可以进一步强化和落实地方政府的监管职责。

  2.改革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我国是世界第一化工大国,有各类危险化学品近3万种、企业30多万家,有20多个部门具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但监管力量却十分薄弱。天津港“8·12”事故暴露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系不严密,交通运输、安监、海关等多个部门安全监管出现漏洞,甚至政企不分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必须着力改革完善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体制。一是着重加强监管机构和力量建设,强化重点地区(重点市县、化工园区及化工聚集区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设,强化基层执法力量,配齐专业监管执法人员。二是研究制定相关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责任分工,明确和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及生产、储存、使用、销售、运输、废弃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管责任,明确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落实发展改革、工信、公安、环保、住建、交通运输、商务、海关、工商、质检、国资等部门法定监管职责,建立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消除监管责任空白。三是充分发挥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际联席会议作用,建立更加有力的协调联动机制,分析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指导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大问题,确保各部门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

  3.完善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目前,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海洋石油安全监管工作,但没有出海监管的装备和条件。在中国海油、中国石油和中国石化等中央企业设立的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有关分部及地区监督处存在政企不分、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监管力量不足等问题。必须完善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机制,实现政企分开,提高监管执法效能和权威性。

  4.理顺民航、铁路、电力等行业跨区域监管体制。民航、铁路、电力等行业全部或部分实行跨区域垂直管理体制,有的与地方属地监管存在职责交叉、多头管理等问题。电力方面,驻省能源监管办公室作为国家能源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电力运行安全、电力工程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和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发放监管,但由于在市县一级没有管理机构,难以承担监管职责;同时,有的省政府规定本省电力主管部门(经信委或能源局)对电力企业履行属地监管职责,一定程度上造成职能交叉或监管缺位的问题。铁路方面,国家铁路局在全国设有区域监管机构,负责铁路安全监管,有的省份铁路安全监管工作涉及多个区域监管机构,但这些机构均不在该地,综合监管和协调难度大。民航方面,中国民航局在全国设有地区管理局及省监管局,负责民航飞行安全和地面安全监管、民用机场建设和安全运行监管等,但一些地方民用机场在净空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等方面存在行业监管与属地综合监管职责不清、协调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对此,要理顺民航、铁路、电力等行业跨区域监管体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责任规定,明确行业监管、区域监管与地方综合监管职责分工,由行业监管及区域监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检查执法、教育培训等行业监管工作,地方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等综合监管工作。同时,要建立沟通协调与应急联动机制,加强信息交流与工作协作,及时解决发现的矛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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