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解读
http://www.scol.com.cn(2017-6-14 17:44:44)      编辑:周念慈

   解读(5)

关键词:明确部门监管责任

【原文】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厘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明确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职责,并落实到部门工作职责规定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政策规划制定修订、执法监督、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管理、统计分析、宣传教育培训等综合性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职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强化监管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党委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

【导读】

   进一步厘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党委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责任,是《意见》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重要内容。

  1.厘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听取青岛“11·22”事故情况汇报时强调,要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中央办公厅《督促检查情况》(2016年第1期)“完善体制机制 防范化解风险 着力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调研报告也指出,当前行业监管边界不清、安监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划分不合理,亟须完善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对此,一些地方已进行了积极探索,如广东省针对深圳“12·20”特别重大事故暴露出的安全监管职责不清等问题,在厘清相关部门职责的基础上,用“三定”规定予以明确。《意见》明确按照“三个必须”的原则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厘清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明确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职责,并落实到部门工作职责规定中,实现职责法定化。

  2.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综合监管”地位,但未明确界定其具体内涵,从而形成“综合监管”就是“无所不管”误区。对此,《意见》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具体责任,即负责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政策规划制定修订、执法监督、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管理、统计分析、宣传教育培训等综合性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职责。这一规定切实解决基层反映的综合监管概念不清、边界模糊的问题。

   3.明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责任。现行的30多部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独立承担安全监管职责。一方面,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航、建设、消防、电力、特种设备、核与辐射、旅游和教育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相应有《道路交通安全法》《铁路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水上交通安全条例》《民用航空法》《建筑法》《消防法》《电力法》《特种设备安全法》《核安全法》《旅游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等专门的法律法规赋予了相关部门的安全监管执法主体地位。另一方面,《安全生产法》赋予了所有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行政执法权,依法对本行业领域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意见》也明确了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依规履行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强化监管执法。

  4.明确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的责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作为主管部门虽然不是监管执法部门,但负有安全管理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原则,行业主管部门在履行行业管理职责的同时,也需要切实管好安全生产工作。《意见》提出,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

  5.明确党委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责任。《意见》提出党委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这就要求组织、宣传、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工商等党委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负责干部考核、宣传教育、责任追究、产业政策、安全投入、科技装备、市场监管等方面要统筹考虑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各项支持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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