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明灯在燃放过程中,给高压供电设备、通信设备以及居民住宅等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严重威胁航空器安全。同时,也将对森林防火造成重大威胁。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发生各类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孔明灯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在西昌市的行政辖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销售、燃放孔明灯。广大市民应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 二、对非法销售、燃放孔明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三、对因燃放孔明灯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不服从管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OO九年三月十二日
编辑:骆强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