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关于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规定,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于2008年1月选出。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按照选举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不超过3000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按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与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相同。
港澳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取消预选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应选代表名额与十届相同。
决定草案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选代表36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选代表12人,代表产生办法由全国人大另行规定。草案未再规定预选程序,不实行预选。
台湾省暂时选举代表13人,由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台湾省籍同胞中选出。
人口特少的少数民族至少有一名代表
五届至九届全国人大作出的关于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都明确规定,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占代表总名额的12%左右,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一名全国人大代表;应选举归侨代表35人。决定草案仍采用了同样的规定。
这就是说,我国56个民族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中都有自己的代表。
首次规定妇女代表比例不低于22%从十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结果来看,妇女代表比例只达到20.24%,比九届低了1.58个百分点。为落实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决定草案规定,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妇女代表比例不低于22%。这是全国人大第一次对妇女代表的比例作出明确规定。
首次规定应有农民工代表近几届全国人大代表构成中,工人和农民代表比例呈下降趋势,尤其是一线的工人、农民代表人数偏少。
我国农民工队伍不断壮大,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在全国人大中也应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决定草案规定,来自一线的工人和农民代表人数高于上一届。决定草案还专门规定:“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省、直辖市,应有农民工代表。”
记者张宗堂邹声文孟娜
编辑: 邱波 [关闭窗口] |